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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银行
业务章程

 

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服务业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手机银行服务业务的管理,保障建设银行手机银行系统的安全、平稳、高效运行,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银行相关金融产品的业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手机银行服务业务是指建设银行依托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网络、以客户手机为终端而开办的金融服务业务。

第三条  手机银行服务包括短信通知和在线交易。

短信通知指为客户提供金融信息通知、查询、安全提示、提醒以及其他信息等服务。

在线交易指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汇款、支付、缴费、证券交易、基金交易、外汇交易、挂失等服务。

第四条  凡已在建设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储蓄账户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的自然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称客户),同意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手机银行服务。

第五条  客户应保证有资格接受手机银行业务服务,不存在法律法规方面的限制。

第六条  客户可通过建设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等渠道申请手机银行服务。客户申请时需按照建设银行要求提供注册相关信息。客户须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七条  建设银行在审查客户申请资料、校验账户及密码、核对客户发送的确认码等无误后,为客户办理开通手续。

第八条  手机银行服务自银行收到客户开通申请并核准认可时起开通。

第九条  客户按照建设银行确定的手机银行业务操作流程及规则,向建设银行发送指令进行操作,办理客户申请范围内的各项业务。

第十条  客户应对所发送的指令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全部责任;除另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外,客户所有交易结果以建设银行的交易记录为准。

第十一条  客户应保证其向建设银行发送的指令明确、合法,客户如果发现建设银行错误处理和执行了客户的指令,应及时通知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  客户的手机和密码是建设银行在手机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客户和保障交易安全的依据,客户应妥善保管。如果客户手机丢失或密码遗忘,客户应立即到建设银行并办理挂失及相关手续,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任何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在手机银行系统的手机挂失与其在移动运营商的手机挂失不能相互替代。

第十三条  客户如需变更、终止手机银行服务,可通过建设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等渠道办理。手机银行服务自银行收到客户终止申请并核准认可时起终止。服务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已有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四条  客户使用建设银行的手机银行服务业务,应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客户不得通过手机发送与交易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

第十六条  建设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处理客户提交的合法交易指令;应向客户主动提示手机银行业务的风险及其分担原则;为客户资料保密,未经客户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建设银行在处理客户交易指令的过程中发生错误的,应查明错误原因,确定责任归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客户;属银行错误的,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客户原因造成的风险,建设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手机银行交易应遵循建设银行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章程是中国建设银行开办手机银行服务业务的依据,中国建设银行制定的任何手机银行服务业务规范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制定和解释。中国建设银行保留修改和补充本章程的权利,修改或补充后的章程对建设银行手机银行客户及中国建设银行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